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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辖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新、焦婉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新,焦婉婉,燕爱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辖318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新,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焦婉婉,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燕爱芹,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王新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69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月息10.65‰,逾期利率为月息15.975‰。被告燕爱芹以本人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王新与被告焦婉婉系夫妻。现因被告王新未依约还款付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王新、焦婉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0万元,并偿付利息及罚息,直至本清息止;2、原告对被告燕爱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新、焦婉婉、燕爱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淇滨区人民法院因其他特殊原因,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