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富芝与赵慧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富芝,赵慧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828号原告:吴富芝,女,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赵慧英,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吴富芝与被告赵慧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吴富芝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富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富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利伟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张香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建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