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少斌与杨丽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斌,杨丽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946号原告:王少斌,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杨丽萍,女,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王少斌与被告杨丽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秋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少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凤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俊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