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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50号申请人王某某,女,1990年12月22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9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其探视权并支付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关于探视权的本次执行及第三项财产分割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