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世余租赁站与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世余租赁站,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947号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世余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经营者:陈世余,男,出生于1963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法定代表人:罗泽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娟,女,出生于1986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出生于1986年3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世余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世余租赁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世余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世余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世余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何凤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