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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周乐辉与秦彬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15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被告):周乐辉,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原告):秦彬,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乐辉与被申请人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渝0117执保2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周乐辉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XX号房屋。2017年8月2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周乐辉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周乐辉与被申请人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秦彬已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撤诉,故解除保全申请���周乐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周乐辉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