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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执1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俊伟、孙娜等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俊伟,孙娜,梁国强,任爱兰,许昌县轩和锻造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3执1246-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涛,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俊伟,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被执行人孙娜,女,汉族,1986年9月6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被执行人梁国强,男,汉族,1960年10月25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被执行人任爱兰,女,汉族,1960年3月3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被执行人许昌县轩和锻造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贺庄村。法定代表人:梁国强,任该公司总经理。保证人:张广亮,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02197308191096,住许昌市天瑞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俊伟、孙娜、梁国强、任爱兰、许昌县轩和锻造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保证人人张广亮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将其位于许昌县新区新许路东段北侧房产(01××00号)做担保,本院据此对其采取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保证人张广亮位于许昌县新区新许路东段北侧(01××00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长金审判员  潘晓燕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现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