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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华元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843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华元,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就责令退赔一案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8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渝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