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华元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843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华元,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就责令退赔一案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8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渝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