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洋瑞申请执行威海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洋瑞,威海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509号申请执行人:黄洋瑞(曾用名黄楠),男,生于1988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银河大道。被执行人:威海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海景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553394599W。法定代表人:范波,董事长。被执行人:范波,男,生于1958年1月26日,汉族,南京市鼓楼区人,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赤壁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洋瑞申请执行威海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洋瑞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