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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鲁贝与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贝,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02行初68号原告鲁贝,男,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住所地商丘市北海路与三陵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安月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侯书贤,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铭,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贝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贝负担。审判长 丁 旭审判员 姜继亮审判员 庞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