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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齐忠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147号之一被执行人齐忠发,男,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齐忠发罚金一案中,(2016)吉2406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7日刑事审判庭移交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齐忠发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穷尽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哲审判员  刘希武审判员  马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珍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