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9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郄某,曾用名郄某乙,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渤海新区沧州津冀集装箱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郄某在黄骅港育才街小城故事饭店门前,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起步时与前方啤酒箱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啤酒箱子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郄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242.9mg/100ml。经渤海新区交警一大队责任认定,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郄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郄某的供述、杨某、仝某的证言、酒精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交通事故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黄骅港育才街小城故事饭店门口,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起动车辆时与该饭店门前摆放的啤酒箱子发生碰撞,造成啤酒箱子及所驾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郄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郄某危险驾驶造成的损害后果轻微,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郄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第五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滕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