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198号原告:李建平,女,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龙山路北段203号。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与被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准许原告李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建平自愿负担。审判员 胡明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