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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元才与被告马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才,马贵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407号原告:李元才,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城关镇。被告:马贵明,男,1966年10月25日,住旬阳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才与被告马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才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荆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