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3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傅美林、杨玉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美林,杨玉钦,何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675号被执行人:傅美林,女,汉族,1988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杨玉钦,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何志超,男,汉族,1986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傅美林、杨玉钦、何志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884.64元、财产保全费1387.31元,合计3271.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故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7年3月30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4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812.58元、2017年5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7.72元,上述款项已退入本案诉讼费中。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黎健明执行员 陈荣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晓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