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宗军、赵益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军,赵益亮,杨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宗军,男,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赵益亮,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五里初中教师,住青州市。被执行人:杨光红,女,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初中教师,住青州市。本院在执行刘宗军与赵益亮、杨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