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再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曹善彬与杨洪光买卖鲮平鱼欠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曹善彬,杨洪光,滕永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再14号 原审原告:曹善彬,男,汉族,住招远市泉山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山,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洪光,男,汉族,住莱州市城港街道办事处。 原审被告:滕永勤,系杨洪光之妻,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原告曹善彬与原审被告杨洪光、滕永勤买卖鲮平鱼欠款纠纷案,原审被告杨洪光、滕永勤不服本院(2008)招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鲁0685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以院长发现的形式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曹善彬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08)招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案件受理费4403元,减半收取2201.5元,由原审原告曹善彬负担。 审 判 长 李天增 人民陪审员 李荣春 人民陪审员 温洪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雪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