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4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程祥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祥,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700号原告:程祥,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负责人:谢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祥与被告重庆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祥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程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祥负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祥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