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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恢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咸阳海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体仁义、宫小锋、罗亚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海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体仁义,宫小锋,罗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咸阳海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63号中华大厦一层。法定代表人李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体仁义,男。被执行人宫小锋,男。被执行人罗亚利,女。咸阳海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体仁义、宫小锋、罗亚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体仁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咸阳海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借款本息111156.90元及违约金12231元(已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二、宫小锋、罗亚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2767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11156.9元从2012年1月15日至2017年7月31日利息计算为37025.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299.67元,违约金12231元。本案执行费252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体仁义已将执行标的135067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并已领取。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1917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恢34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