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程志梅、杨在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程志梅,杨在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190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昆明市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裙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3579897K。主要负责人:王晶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程志梅,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告:杨在江,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程志梅、杨在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95元,减半收取计1797.5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婧人民陪审员 陈建云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