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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汪伟、周霞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伟,周霞,张月秋,干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765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伟,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成都仁和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2014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11月1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辩护人廖勇,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霞,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系成都仁和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双流县。2015年4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月秋,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系成都仁和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2015年2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4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9日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决定,2016年8月10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干敏,女,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成都仁和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伟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干敏、周霞、张月秋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川0116刑初39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汪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年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人干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人周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四、被告人张月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五、对扣押在案的2116500.02元发还给受害人。责令被告人汪伟、干敏、周霞、张月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以仁和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义集资参与人的本金;责令被告人干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以志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原审被告人汪伟、周霞、张月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汪伟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周霞、张月秋及原审被告人干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6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余曦审判员  徐贵勇审判员  李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