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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旭林与被告冯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林,冯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699号原告:杨旭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林与被告冯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旭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申世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