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毛文峰申请执行李之永、胡士红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文峰,李之永,胡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毛文峰,男,196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李之永,男,199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胡士红,女,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毛文峰申请执行李之永、胡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祥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