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罗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9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租住在南昌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洪经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小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乘坐由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赣A×××××红色雪佛兰科鲁兹的小轿车,来到江西财经大学北区食堂,以扒窃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洪某的华为P8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43元。2015年12月1日上午,罗某某再次乘坐由周某某驾驶的上述车辆,来到江西财经大学北区食堂,以扒窃的方式分别盗得被害人陈某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被害人白某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290元、2466元。2015年12月10日上午,罗某某伙同胡某某(在逃)第三次乘坐由周某某驾驶的上述车辆,来到江西现代技术学院,二人在该学院一食堂,以扒窃的方式盗得被害人严某VIVO-Y928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16元。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1215元。另查明,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退赔赃款人民币10199元交本院。还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洪某、陈某、白某、严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江西财经大学北区食堂监控视频截图,VIVO-Y928手机的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退赃收据,罗某某与周某某通话的记录、车辆抓拍照片及行驶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本院(2015)洪经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扒窃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2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并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退赔了赃款人民币10199元,剩余赃物被扣押发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将被告人罗某某交存本院的人民币分别返还给被害人洪某、陈某、白某二千四百四十三元、五千二百九十元、二千四百六十六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长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犯罪所用财物〗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的认定及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坦白的认定及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一般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