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2刑初690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鑫,男,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鑫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西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鑫窜至焦作市解放区QQ堂二楼休息区,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际,将其身下钱包内27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鑫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王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鑫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李某的报案以及陈述,被告人王鑫辨认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以及照片,被盗钱包的照片,被害人李某出具的收条,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王鑫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鑫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鑫的家属已将被盗的赃款退还被害人李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王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王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鑫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宇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张学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苗时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