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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栗永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永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804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栗永刚,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林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逮捕。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永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少华出庭支持公诉,栗永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4日15时,被告人栗永刚酒后驾驶牌号为晋E×××××号的普通货车行驶至林州市桃园大道与学院路交叉口���段时,与被害人秦某驾驶的一辆白色小型汽车发生追尾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栗永刚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栗永刚与秦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栗永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事故照片、抽血及车辆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查询证明,协议书,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秦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永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栗永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栗永刚与被害人秦某达成调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栗永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赵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