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素娥、吴艳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素娥,吴艳娥,裴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吴素娥,女,196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莱芜鲁中矿东区。被执行人:吴艳娥,女,196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莱芜鲁中矿西区。被执行人:裴育,男,1991年2月7日生,汉族,住莱芜鲁中矿西区。本院在执行吴素娥与吴艳娥、裴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40000元,经查询,现冻结被执行人吴艳娥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陈 峰助理审判员 温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