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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德全与何鸿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全,何鸿俊,陈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301号原告:李德全,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特别授权),重庆渝江晟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军(一般授权),重庆渝江晟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鸿俊,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陈栋,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负责人:刘保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明太(一般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全与被告何鸿俊、陈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元,由原告李德全负担。审判长  何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