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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吕平、吕梅等与王柏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平,吕梅,张菊英,唐珍伢,王柏庆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平,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溧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梅,女,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菊英,女,195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溧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珍伢,女,193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柏庆,男,1959年6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吕地生与王柏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吕地生于2017年7月9日死亡,本院通知其继承人吕平、吕梅、张菊英、唐珍伢参加本案诉讼,吕平、吕梅、张菊英、唐珍伢均表示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吕地生死亡,其继承人吕平、吕梅、张菊英、唐珍伢均表示放弃本案诉讼权利,符合终结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黄 磊审 判 员  王伟庆审 判 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潘 军书 记 员  朱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