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刑更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卫东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卫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1119号罪犯杨卫东,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4日作出(2002)漯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卫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8月15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0年8月16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7月25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1月3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杨卫东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卫东伙同他人冒用他人名义,1998年9月至2001年1月期间先后与甘肃会宁县龙丰地毯有限公司、甘肃省广河县民族工艺地毯厂以及个体商贩张海波签订了购销地毯、苹果的合同,并以货到付款为诱饵,将对方当事人的货物骗到手后转移卖掉等手段,在漯河、郑州、焦作结伙实施合同诈骗三次,骗得货物共计价值1580359元,收取回扣30000元。其中,被告人参与合同诈骗二次,骗得仿古羊毛地毯、皇宫牌地毯共计30000余平方英尺,价值1549759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该犯系主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杨卫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卫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卫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