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5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国权与咸阳嘉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权,咸阳嘉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5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国权。被执行人咸阳嘉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国权与咸阳嘉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咸阳嘉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国权租赁费13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9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截止2017年3月1日为1201元。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咸阳嘉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23元,原告王国权承担97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53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