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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8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与彭聪、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彭聪,曹丹,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82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21号。负责人:林秀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石琪蕾、李莹,该银行职员。被告:彭聪,男,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曹丹,女,汉族,1982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2-8号1802房。法定代表人:罗锦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诉被告广州市环博展览有限公司、彭聪、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不履行法定预交诉讼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汤佩芳审判员  彭志红审判员  凌晓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晓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