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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梁平浩天建材有限公司与梁平县新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平浩天建材有限公司,梁平县新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712号申请执行人梁平浩天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228MA5U658K4R。被执行人梁平县新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8837396。本院在执行梁平浩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平县新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渝0228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55执71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自印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