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执保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秦美仔与周晓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美仔,周晓清,周文峰,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保184号之1申请人:秦美仔,男,汉族,1958年12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周晓清,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周文峰,男,汉族,1995年5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平。申请人秦美仔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制作了(2017)赣0111执保184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申请人秦美仔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晓清、周文峰、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晓清、周文峰、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在江西耐火材料厂江西建材中心项目的建筑工程款800万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晓清名下坐落于XXX房屋一套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秦鹏用于担保的坐落于XXX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三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