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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执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霍亚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保179号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兴,职位。被申请人:郝彦平,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巩金泽,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霍亚梅,女,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邯郸市铭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法定代表人:郝彦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邯郸市益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法定代表人:巩炜华。被申请人:北京鑫盛通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秀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冀0429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082654.71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郝彦平1155.01元,霍亚梅60.43元和房产一套,巩金泽车辆三部和房产一套。共计1215.44元和车辆三部和房产二套。本案的保全结果为全部保全。执行员  冀志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