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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申请执行付春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付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8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住址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王辉,行长。被执行人付春海,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申请执行付春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2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春海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申请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829号案件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