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8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世平、翟建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世平,翟建美,韩德,周庆斌,薛宪斌,宁维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869号之一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83937J。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帅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被告:徐世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被告:翟建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被告:韩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周庆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薛宪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宁维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世平、翟建美、韩德、周庆斌、薛宪斌、宁维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19元,减半收取211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玉玲人民陪审员 巩永和人民陪审员 孙淑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