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3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103民初3416号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26079387X。法定代表人:奚国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定国、许晶晶,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28号钱隆天下3号楼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X1139915X6。负责人:杨晓铃,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宁、姚云灿,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48000元及其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告与案外人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电器产品订购合同》,该公司向原告购买测控终端设备两台,合同价款48000元,约定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因该合同关系,原告工作人员于2010年12月4日从该公司取得票号为02716458、出票人为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原告、汇票金额为48000元、出票日期为2010年6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12月11日、付款行为被告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原告未能在票据到期日及时解付票款,直到2017年原告清理欠款时,经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才知道该票据的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其系本案诉争《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基于原告的前述保证,同意返还原告本案诉争《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相当利益48000元,该款由被告于2017年9月6日前汇至户名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账号251581091610001的账户内。二、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向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上述票据相应利益金额后,此后如有任何第三方向被告主张本案诉争《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原告同意赔偿被告因此遭受的损失。三、原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028元,调解减半收取514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章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