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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佛冈县人民医院与何惠芬、温铿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冈县人民医院,何惠芬,温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550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中路287号,组织机构代码:39819803-6。法定代表人:刘群锋,院长。被执行人何惠芬(曾用名:何小梅),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温铿,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佛冈县人民医院与何惠芬、温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何惠芬、温铿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申请执行人佛冈县人民医院将登记在温伟勋名下的坐落于佛冈县××镇××路××号××栋××房(产权证号:×××)的房屋所有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佛冈县人民医院名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佛冈县××镇××路××号××栋××房(产权证号:×××)房屋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佛冈县人民医院所有。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佛冈县人民医院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佛冈县人民医院可持本裁定书到佛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帮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