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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婺执字第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高爱平、舒思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平,舒思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婺执字第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爱平,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市人,经商,住江苏省泰兴市。被执行人舒思超,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爱平与被执行人舒思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舒思超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工商银行婺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婺源支行、婺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婺源支行、中国银行婺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婺源支行、上饶银行婺源支行、南昌银行婺源支行、婺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婺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婺源县房管局、婺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308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0308元。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依法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倡勋审判员  俞向标审判员  毕小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危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