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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执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兆华、王俊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兆华,王俊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8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机构代码:91320900140326096G。被执行人王兆华,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王俊娣,女,1968年2月7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兆华、王俊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0902民初6535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兆华、王俊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兆华、王俊娣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8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丽华审 判 员  徐 江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