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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2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XX犯职务侵占罪涉财产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254号之二移送单位:刑庭。被执行人:XX,男,28岁,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XX犯职务侵占罪涉财产一案中,被执行人XX应退赔北京建海国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80297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执2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