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2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XX犯职务侵占罪涉财产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254号之二移送单位:刑庭。被执行人:XX,男,28岁,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XX犯职务侵占罪涉财产一案中,被执行人XX应退赔北京建海国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80297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2执2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