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4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孔巧云与安徽省庐江县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巧云,安徽省庐江县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250号原告:孔巧云,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文明中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139514988。法定代表人:苏继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巧云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巧云认为其已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本起纠纷,遂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孔巧云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庐江县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巧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房希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元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