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芬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芬生,曹颖,林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毓秀东大道259号。被执行人任芬生,男,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新余市分宜县,被执行人曹颖,女,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分宜县,被执行人林洋洋,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新余市分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芬生、曹颖、林洋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兵审判员 黄爱裕审判员 郭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