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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36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民终1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但其三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36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马某某所有的位于定边县房产一处,待后续评估后予以处置。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