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付媛、吴跃峰等与张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媛,吴跃峰,张仙,万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1民初800号原告:付媛,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原告:吴跃峰,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系原告付媛的配偶。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九江县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仙,女,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被告万金龙,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原告付媛、吴跃峰与被告张仙、万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跃峰、两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仙、万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媛、吴跃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两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自2016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两分计算利息(此10万元借款按月息2分,利息暂计算到2017年6月30日为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与两被告是两对夫妻。2016年2月4日,被告张仙因经营万仙汽车生活馆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书面约定两个月后归还。2016年2月15日,被告张仙再次向原告付媛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书面借款合同。2016年4月15日,被告万金龙又向原告吴跃峰借款20000元,并约定2016年5月15日归还,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万金龙向原告吴跃峰出具了书面借据。上述三笔借款到期后,两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两被告至今未偿还。故两原告诉至贵院。被告张仙、万金龙未出庭未作答辩。原告付媛、吴跃峰为支持其诉称,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两原告、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张仙的驾驶证复印件,证明两原告及两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据2、两原告及两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两原告及两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据3、借条三张,证明两被告共同向两原告借款10万元;证据4、广汽雅阁汽车的机动车所有权证及购车发票复印件,证据4为伪造,证明两被告为了向两原告借款伪造证件,具有欺诈目的。被告张仙、万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在举证期内未举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及证据3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作为确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证据4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4日,被告张仙、万金龙以经营的一家名为万仙汽车生活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两原告借款30000元;2016年2月15日,两被告以在九江县沙河街镇购买的房屋需要装修为由再次向两原告借款50000元,同年4月15日两被告再次以在九江县沙河街镇购买的房屋需要装修为由向两原告借款20000元。上述借款两被告共向两原告出具了三张借款凭据。上述借款均在两被告所开的万仙汽车生活馆里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两原告及两被告均在场。现被告张仙、万金龙未归还上述借款,故两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付媛、吴跃峰是婚姻关系;被告张仙、万金龙向两原告借款期间是婚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张仙、万金龙向两原告借款,均用于两被告共同经营的万仙汽车生活馆及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开支,故对于原告付媛、吴跃峰要求被告张仙、万金龙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两原告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诉请,因被告张仙、万金龙向两原告出具的三张借据并未约定利息,故本院对两原告要求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仙、万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媛、吴跃峰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驳回原告付媛、吴跃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被告张仙、万金龙负担2234元,原告付媛、吴跃峰负担6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金审 判 员 聂腾飞人民陪审员 黄振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