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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民终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宋天仁与宋军、宋日、宋飞、宋雨赡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天仁,宋军,宋日,宋飞,宋雨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民终1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天仁,男,1946年10月23日生,汉族,铁煤集团大兴矿退休工人,住调兵山市调兵山大街宏大小区42号楼1单元202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军,男,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铁煤集团大兴矿综采一队工人,住调兵山市中央大街515楼1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河,系调兵山市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日,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内蒙园林矿工人,住调兵山市调兵山大街宏大小区**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河,系调兵山市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飞,男,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铁煤集团大强矿工人,住调兵山调兵山大街中心小区29楼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河,系调兵山市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雨,男,1976年5月29日生,汉族,铁煤集团小康矿武保科职工,住调兵山市调兵山大街宏大42楼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河,系调兵山市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天仁因与被上诉人宋军、宋日、宋飞、宋雨赡养纠纷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1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天仁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宋天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天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宋天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效  义审判员 应琦审判员高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  正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