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梅与被执行人赵海军、杨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赵海军,杨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王梅,女,29岁,籍贯内蒙古东胜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赵海军,又名赵军,男,31岁,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杨虎,男,40岁,汉族,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梅与被执行人赵海军、杨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赵海军所有的位于棋盘井镇天誉天城一期15号楼4单元308室房屋一套,后经三次网络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被执行人赵海军于2017年8月22日给付申请人王梅现金30000元整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剩余欠款本金赵海军于2017年12月30日欠清偿,如赵海军按时未履行申请人王梅不放弃利息将恢复执行此案,同意以原案件中第三次流拍价格接收房屋抵偿欠款(双方当事人均承诺在恢复执行案件中该房屋不做第二次评估和拍卖,以原执行案件中第三次流拍价格直接抵顶)。本案依法进行了五查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