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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陆国波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明至电器厂、吕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波,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明至电器厂,吕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924号原告:陆国波,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明至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连中路**号。经营者:吕棣,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吕棣,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陆国波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明至电器厂、吕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士伟独任审判,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并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44.22元,逾期将按撤诉处理。原告于2017年8月4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但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明确知道不按期缴纳诉讼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本案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国波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鹤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