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吴天杰、张坦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杰,张坦和,张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吴天杰,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蒋卫明,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坦和,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张光友,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吴天杰与被执行人张坦和、张光友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坦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天杰为其垫付的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光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天杰代偿款6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吴天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张光友罚款人民币200元。已查封被执行人张光友所有的位于仙居县福应街道新安村3-1号房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71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更多数据: